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举办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有了规范。国家内贸局近日对这类展销活动的申请、审批等作出详细规定。
国家内贸局规定,举办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实行计划申报、分级审批和归口管理制度。凡冠以“中国”和“全国”的全国性商品展览展销会活动必须经国家内贸局审核批准。属于省市地方性、区域性的展览展销活动须报经省级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国际性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不同的展览展销活动规模和主办单位,分别由国家内贸局报国务院办公厅、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或由地方流通主管部门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内贸局还规定,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工商注册登记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商组展能力,并有相应的展览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申办展览展销活动须在办展前6个月由主办单位向国家内贸局或省级流通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也可在每年11月前提出下年度展览展销活动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展览展销活动一经批准后,严禁出卖和转让批文行为。
国家内贸局强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办展资格。